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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聂伟军
联系方式:0574-87731577
注册时间:2000-06-09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15楼
简介: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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䮁波远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系宁波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浙民申4089号         判决日期:2017-08-04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宁波远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远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远大公司在收到上述报告书(含电子版与纸质版)后,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可视为远大公司认可中冠公司作出的预算审核结果。”该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中冠公司作出的预算核减要获得第八工程局公司的认可,在履约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了预算核减无法确定的局面,远大公司也自认其与施工单位14#地块有少量争议项目未达成一致。且远大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缺乏真实性。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冠公司的举证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预算核减未完成。远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宁波远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梅 代理审判员颜晓杰 代理审判员伍华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云芳
判决日期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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