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勇
联系方式:0471-6516307
注册时间:1994-05-18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内蒙古政法委商住楼四层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幔丽君、按约定经营等与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内0105民初1059号         判决日期:2017-05-05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乔丽君诉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乔丽君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保养费用补偿款1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乔丽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及三份附件。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捌年,自2009年9月10日起到2017年9月4日止;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40000元,合同终止时被告将本金一次性无息退给原告;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给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包经营期间所有修理费、保养费用(包括二次大修费用)由原告承担,且车辆一切正常达到运行安全标准,合同期满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一次性15000元的补偿。 原告按约定经营、修理、保养车辆并按期缴付承包费用直至2015年10月,被告拒绝接收承包费,并在11月强行将车辆扣回,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多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均被拒绝,原告要求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及支付车辆修理费用、保养费用补偿款也被拒绝,故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提交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呼和浩特市裕景天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德海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慧
判决日期
2017-05-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