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风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甘0402民特90号
判决日期:2017-12-21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风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风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结果
一、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风云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该赔偿款甲方于2018年1月8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8年2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双方纠纷了结。
二、本协议是一次性的赔偿协议,乙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不得因任何事由就工作受伤一事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火荣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晶晶
判决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