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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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軄兴杰、李祥勇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陕0403刑初55号         判决日期:2018-12-27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杰、李祥勇、庄义、王强、周颖聪、陈锦开、黄河彩、王明澔、刘丰源、王涛、卢辉、林召成、文壁安、杨明佳、洪珊珊、李直津、王华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黄兴杰、李祥勇、庄义等17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黄兴杰、张某4龙(批捕在逃)、庄义、王强、李祥勇等人预谋成立工作室,利用网络彩票赌博软件实施诈骗,遂由黄兴杰、张某4龙出资,张某4龙联系人员购买“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赌博软件,张某4龙、黄兴杰负责联系购买用于招揽客户实施诈骗的手机及电脑等设备,王强等人负责联系购买用于流转诈骗资金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李祥勇负责控制软件后台数据、记账、分配诈骗资金至银行卡,黄兴杰负责找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兴杰、张某4龙、庄义、王强、周颖聪、陈某开(批捕在逃)、陈锦开、黄河彩、王明澔、刘丰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德阳市钻石广场22楼B5室、钻石广场17楼B5室(后搬至21楼B5室)、钻石广场13楼(后搬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上美广场21楼9号、上美广场27楼9号、电信佳苑小区A栋1102室、凯丽锦湖小区1栋4单元1301室以及江西省赣州市滨江相府小区等地成立用于诈骗的工作室。各工作室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用统一配发预装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及“天下游”定位软件的手机,利用购买来的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账号,以虚假身份通过聊天软件招揽客户,骗客户下载“众乐国际”彩票软件并进行充某投注。客户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客户将资金支付转账至涉案银行账户后,李祥勇将资金分配至前期准备的银行卡内,黄兴杰随即安排专人取款。李祥勇根据客户充某金额在平台账号上添加虚假数字,客户平台账号显示的虚假数字无法提现。客户充某后,业务员骗客户在平台上投注,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客户输赢,偶尔让客户小额提现,诱骗客户充某转账更多金额,以赢小输大的方式骗客户输光。针对个别客户,业务员会骗客户以担保借款的方式给客户的平台账号上充某,让客户误以为是从平台上借的钱,再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让客户赢,当客户平台账号上有足够金额要求提现时,再骗客户必须给指定银行卡转账还上担保充某的金额才能提现,当客户向指定银行卡转账后,再骗客户继续投注直到输光,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最终达到诈骗客户资金的目的。本案现查明涉案诈骗金额共计662705元,已分赃挥霍。被告人黄兴杰、李祥勇、庄义、王强、周颖聪、陈锦开、黄河彩、王明澔、刘丰源、王涛、卢辉、林召成、文壁安、杨明佳、洪珊珊、李直津、王华等人,形成了层级分明、各自分工负责的体系,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现已查明的涉案数额共计6627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了层级分明、各自分工负责的体系,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其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现已查明的涉案金额共计662705元。其中,被告人黄兴杰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陈锦开、王明澔、刘丰源、卢辉等人或系聘任的管理人员或系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工作室股东,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林召成、文壁安、杨明佳、洪珊珊、李直津均为业务员(其中王涛还参与取现约60万元,但获利较少),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华仅参与取现,获利较少,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1、被告人黄兴杰,涉案数额为66.2705万元,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用赃款所购买的车辆已上交,结合其庭后退赔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祥勇,负责控制软件后台数据、记账、分配诈骗资金至银行卡,其涉案数额为66.2705万元,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已退赔4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庄义,涉案数额39.0328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5万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强,涉案数额39.0328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退赔6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周颖聪,其作为负责人之一的工作室诈骗数额4.34万元,另其本人取现约20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退赔1.5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陈锦开,涉案数额10.95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退赔1.5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黄河彩,涉案数额10.2377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已退赔2万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8、被告人王明澔,涉案数额14.8288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1.5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9、被告人刘丰源,涉案数额4.34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1.5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0、被告人王涛,其作为业务员诈骗数额4.34万元,另在被告人周颖聪的安排下多次取现约60万元,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已退赔3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1、被告人卢辉,作为工作室管理人员非法获利约3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退赔3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2、被告人林召成,涉案数额13.25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3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3、被告人文壁安,涉案数额10.954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3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4、被告人杨明佳,涉案数额7.6188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2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5、被告人洪珊珊,涉案数额7.21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退赔1.2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16、被告人李直津,涉案数额1.71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赔1万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17、被告人王华,取现数额约12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家属已上交其所使用过的银行卡内剩余款项1.459万余元。其已退赔1万元人民币(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兴杰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兴杰具有自首情节,其虽为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但其非法所得明显少于其他多名被告人,且能积极退赃。本案虽涉案人数众多,但存续时间较短,系临时纠结在一起的年轻人,复制他人的犯罪方式,只能认定为诈骗团伙,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建议对黄兴杰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祥勇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称:修改后台数据原来是黄兴杰、张某4龙做,后来他们给我教了以后让我配合工作室的人修改数据,我都是按照工作室负责人和业务员的要求修改数据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李祥勇与黄兴杰、张某4龙预谋成立工作室,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李祥勇负责控制软件后台数据,表述不清,李祥勇并没有修改数据的自主权,其是按照各工作室的业务员或股东的指令修改数据;指控李祥勇分配资金到指定银行卡,用词不准,李祥勇不具有分配赃款的权利,黄兴杰和张某4龙才有权利分配赃款。李祥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对李祥勇减轻处罚。 被告人庄义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称:我没有参与预谋成立工作室,我是2017年9月份入职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庄义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庄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强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颖聪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周颖聪的行为应区分对待,前期周颖聪不知钱款来源且是出于给朋友帮忙,后期只知道黄兴杰是通过赌博获利,因此,其取钱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应单独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颖聪开设工作室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应认定为赌博型诈骗,也应当认定为未遂;本案各受害人基于赌博之非法原因将钱款给付,从民法角度上已经丧失了对涉案资金的所有权,这一事实应予以考虑;周颖聪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综上,应当对被告人周颖聪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陈锦开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锦开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河彩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河彩系从犯,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应以从犯量刑处罚。 被告人王明澔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明澔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丰源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丰源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涛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涛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辉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辉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召成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召成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并全额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文壁安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称:经我手被害人充某的数额是4.5万元,后面的钱是我老板经手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文壁安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明佳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明佳在犯罪中处于最底层的从犯地位,分赃较少,能尽早悔悟并离开团伙,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珊珊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洪珊珊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在未取得任何诈骗利益的情况下仍积极向被害人补偿12000元,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直津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直津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规劝杨明佳自首,具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退赔,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华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华系初犯、偶犯,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侦查阶段已退赃14000元,案件审理阶段又赔偿被害人10000元,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黄兴杰、张某4龙(批捕在逃)、庄义、王强、李祥勇等人预谋成立工作室,利用网络彩票赌博软件实施诈骗,遂由黄兴杰、张某4龙出资,张某4龙联系人员购买“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赌博软件,张某4龙、黄兴杰负责联系购买用于招揽客户实施诈骗的手机及电脑等设备,王强等人负责联系购买用于流转诈骗资金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李祥勇负责控制软件后台数据、记账、分配诈骗资金至银行卡,黄兴杰负责找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兴杰、张某4龙、庄义、王强、周颖聪、陈某开(批捕在逃)、陈锦开、黄河彩、王明澔、刘丰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德阳市钻石广场22楼B5室、钻石广场17楼B5室(后搬至21楼B5室)、钻石广场13楼(后搬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上美广场21楼9号、上美广场27楼9号、电信佳苑小区A栋1102室、凯丽锦湖小区1栋4单元1301室以及江西省赣州市滨江相府小区等地成立用于诈骗的工作室。各工作室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用统一配发预装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及“天下游”定位软件的手机,利用购买来的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账号,以虚假身份通过聊天软件招揽客户,骗客户下载“众乐国际”彩票软件并进行充某投注。客户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客户将资金支付转账至涉案银行账户后,李祥勇将资金分配至前期准备的银行卡内,黄兴杰随即安排专人取款。李祥勇根据客户充某金额在平台账号上添加虚假数字,客户平台账号显示的虚假数字无法提现。客户充某后,业务员骗客户在平台上投注,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客户输赢,偶尔让客户小额提现,诱骗客户充某转账更多金额,以赢小输大的方式骗客户输光。针对个别客户,业务员会骗客户以担保借款的方式给客户的平台账号上充某,让客户误以为是从平台上借的钱,再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让客户赢,当客户平台账号上有足够金额要求提现时,再骗客户必须给指定银行卡转账还上担保充某的金额才能提现,当客户向指定银行卡转账后,再骗客户继续投注直到输光,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最终达到诈骗客户资金的目的。本案现查明涉案诈骗金额共计662705元,已分赃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26日,庄义、王强、王明澔位于德阳市钻石广场17楼以及凯丽锦湖小区的工作室,由被告人杨明佳(业务员)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王某1(平台注册名“云某”)实施诈骗,致王某1被骗76188元。 2017年11月18日至11月19日,庄义、王强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凯丽锦湖小区的工作室,由被告人文壁安(业务员)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尹某(平台注册名“唐某”)实施诈骗,致尹某被骗109540元。 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庄义、王强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凯丽锦湖小区的工作室,由被告人林召成(业务员)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张某1(平台注册名“张某5”)实施诈骗,致张某1被骗132500元。 2017年12月8日至12月12日,黄兴杰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电信佳苑小区的工作室,由被告人李直津(业务员)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贾某(平台注册名“蒙某”)实施诈骗,致贾某被骗17100元。 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庄义、王强、王明澔位于四川省德阳市钻石广场17楼的工作室,由被告人洪珊珊(业务员)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郁某(平某)实施诈骗,致郁某被骗72100元。 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周颖聪、黄兴杰、刘丰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天府欧城小区的工作室,由被告人王涛(业务员)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张某2(平台注册名“张某6徒弟”)实施诈骗,致张某2被骗43400元。 2017年12月20日至12月28日,陈锦开、陈钦开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上美广场27楼的工作室,由业务员“涛涛”(具体情况不详)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张某3(平台注册名“张某3”)实施诈骗,致张某3被骗109500元。 2018年1月5日至1月7日,黄河彩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滨江相府小区的工作室,由业务员(具体情况不详)利用“众乐国际”网络彩票软件对被害人贺某(平台注册名“贺某”)实施诈骗,致贺某被骗102377元。 2017年11月,黄兴杰安排周颖聪专门负责从涉案银行卡中将诈骗资金取现,周颖聪便找来被告人王华、王涛与其共同取现。王华、王涛在明知所取现资金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取现,经查,2017年11月期间,王华共取现约120000元;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涛共取现约6000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周颖聪共取现200000余元。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黄兴杰与张某4龙在德阳市,招聘被告人卢辉为该工作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业务员日常工作,并核算统计业务员业绩。卢辉作为该工作室管理人员期间,先后非法获利约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兴杰于2018年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庄义于2018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河彩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明澔于2018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丰源于2018年4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林召成于2018年6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文壁安于2018年5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明佳于2018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直津于2018年5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黄兴杰上交了其用赃款购买的轿车一辆;被告人王华上交了其诈骗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内余额14593.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17名被告人的亲属均代替被告人予以退赃退赔,具体情况如下:黄兴杰退赔4万元;李祥勇退赔4万元;庄义退赔5万元;王强退赔6万元;周颖聪退赔1.5万元;陈锦开退赔1万元;黄河彩退赔2万元;王明澔退赔1.5万元;刘丰源退赔1.5万元;王涛退赔3万元;卢辉退赔3万元;林召成退赔3万元;文壁安退赔3万元;杨明佳退赔2万元;洪珊珊退赔1.2万元;李直津退赔1万元;王华退赔1万元。 以上各项事实经当庭质证,有被告人黄兴杰、李祥勇、庄义、王强、周颖聪、陈锦开、黄河彩、王明澔、刘丰源、王涛、卢辉、林召成、文壁安、杨明佳、洪珊珊、李直津、王华的供述,被害人张某3、郁某、贺某、张某2、贾某、王某1、尹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曾某、郭某1、王某2、魏某1、黄某1、游某、曹某、余某、郭某2、孔某、黄某2、魏某2、李某2、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搜查证、搜查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电)字(2018)032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存、取款视频光盘,指认、讯问视频,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手机8个,笔记本电脑7个,U盘1个,轿车1辆,现金14593.6元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属实。1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17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供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证明各被告人退赔情况。被告人杨明佳的辩护人提供了德阳市健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明和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证明各一份,证明杨明佳学习驾照情况;中江县古店乡新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明佳平时表现良好。被告人洪珊珊的辩护人提供了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洪珊珊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文壁安的辩护人提供了广汉市兴隆镇西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文壁安平时表现良好。公诉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杨明佳的辩护人提供的德阳市健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明和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证明,与本案无关联,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兴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祥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庄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周颖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锦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河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明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刘丰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卢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林召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文壁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杨明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洪珊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李直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随案移送的现金14593.6元以及各被告人退赔的437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轿车1辆,拍卖变现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十九、随案移送的手机8个,笔记本电脑7个,U盘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议庭
审判长徐萌 代理审判员王琼 人民陪审员杨志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雪梅
判决日期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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