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与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甘0423民初1086号
判决日期:2017-09-21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以简称面业公司)与被告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魏某现住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6月5日,对被告魏某进行了公告达达。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面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2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开始,被告为原告驻白银市场代理商。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双方买卖面粉。合同对面粉质量、产品价格、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产品包装以及货款结算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为被告供应面粉,开始货款能及时结清。2012年11月13日、12月28日,2013年9月27日,被告三次向原告赊欠面粉款分别为59220元、60480元、71554元,合计262254元。该货款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拖未予给付。2015年年底,被告已无法联系。2017年3月,原告向景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告合同诈骗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不属于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过核对后发现请求数额有误,诉状中漏写了一笔2013年9月1日欠的货款71067.5元,总欠款应为262321.5元。
被告魏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1份、销货票4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销售面粉。合同对面粉质量、产品价格、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产品包装以及货款结算等作了明确约定。2012年11月13日、12月28日,2013年9月1日、9月27日,被告四次赊欠原告面粉款262321.5元。该货款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
判决结果
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货款26232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5150.96元,共计327472.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元、公告费43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兴亮
审判员张福山
人民陪审员常先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安燕
判决日期
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