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皖11民辖终235号
判决日期:2017-12-21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2565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本案应该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第二十二条关于争议管辖地的约定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条款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该管辖约定无效。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告知书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献梅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司武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严
判决日期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