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齐杰申请执行人雷育鸣与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渝0101执异135号
判决日期:2018-12-27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育鸣与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杰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的银行账户中资金50万元主张所有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齐杰称,案外人齐杰系滨海文化商务中心项目投标的实际负责人,滨海文化商务中心项目投标保证金50万元由招标人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支付到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金地支行账户XXXX,该款项是案外人齐杰委托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到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账户上的,实际上属于案外人齐杰所有。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申请执行人雷育鸣辩称,1、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有万州区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定,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已超过2000万余元,万州区法院冻结裁定正确、合法。2、案外人齐杰的请求不成立。万州区法院冻结的账户资金应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权利人为在银行开户的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排他性的权利。3、案外人齐杰作为自然人,他不可能成为建设单位,因此案外人齐杰主张投标保证金归其所有,缺乏证据和事实支持。故案外人齐杰不是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权利人,不享排他性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齐杰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辩称,案外人齐杰陈述的事实是属实的,该款项确实归案外人齐杰。
被执行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云辩称,对于案外人齐杰陈述的事实认可。
本院查明,雷育鸣与深圳城建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渝0101民初6010号民事调解书,雷育鸣与深圳城建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云对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达成协议等。
因深圳城建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云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雷育鸣于2018年9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了(2018)渝0101执48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深圳城建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金地支行账户XXXX、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XXX中存款2000万元。
另查明,深圳城建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为XXXX,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该账户现还有其他法院的冻结。
2018年4月23日,招标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招标项目滨海文化商务中心项目发出《施工招标公告》。
2018年5月20日,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出具《保证金汇(退)款委托书》,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将滨海文化商务中心项目二标段外檐幕墙工程一标段50万元汇入天津市经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
2018年5月21日,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深圳城建公司转账50万元,用途:往来款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齐杰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余佩松
人民陪审员曹家芳
人民陪审员谭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晴
判决日期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