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霞与济南安妮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112民初4566号
判决日期:2017-09-21
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霞与被告济南安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纸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曹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喜、被告安妮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谢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妮纸业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0630.5元;2.诉讼费由安妮纸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曹霞系安妮纸业公司的职工,2010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16年12月12日,2016年5月31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2012年7月,曹霞达到退休年龄,安妮纸业公司为曹霞办理了退休手续,曹霞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曹霞只有一名子女,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退休时单位应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但曹霞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安妮纸业公司承认曹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曹霞2012年7月就办理了退休手续,至2017年8月早已超过仲裁时效。2016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给付曹霞的费用,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补偿金,包括了一次性养老补助在内的各项费用。即使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起算,也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机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也说明了曹霞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曹霞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为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美霞
判决日期
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