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然与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6)鲁0724民初3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因上述保全措施即将到期,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继续冻结或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勤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江
判决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