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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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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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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宪军
联系方式:3212308
注册时间:1980-08-20
公司地址:临朐县民主路92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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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然与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6)鲁0724民初3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因上述保全措施即将到期,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继续冻结或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勤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江
判决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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