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深燃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305执819号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海油深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达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7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27505.89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237.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达裕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江华
审判员严俊涛
审判员羊大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皎
判决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