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昌达胶合板加工场与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鄂0111执1563号
判决日期:2017-11-23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昌达胶合板加工场与被执行人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齐俊
执行员张晓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书嘉
判决日期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