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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处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永云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1995-07-10
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简介:
房屋建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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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利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吉0221民初1483号         判决日期:2017-11-23         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维利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利、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处的法定代表人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维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7个月的工资28400元。事实与理由:2004年3月至12月和2009年3月至5月,原告受被告的处长和总经济师及领导班子指派,分别去甘肃省小孤山电站和贵州省贵都高速公路工地工作,是和付处长马振玲、杨忠才同时进驻工地。被告欠工资23600元,另加白山工区4800元,共计28400元。在之后数年里,原告数十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共支付工资7800元,并承诺在改制时将剩余工资一起支付。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处辩称,从公司账目上看,被告不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对原告诉状所说被告单位前领导指派被告工作的事实及工资数额的计算,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杨忠才、马振玲出具的关于请求支付去甘肃、贵州外包工地工资的请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马振玲出具的参加甘肃小孤山水电站施工人员及有关事项的说明复印件),证实原告讨要工资的事实及理由;证据2(收条1份),证实2004年11月16日建安处综合办收回小孤山水电站调压井项目部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各1枚。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是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且上述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否认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张维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维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实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宁
判决日期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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