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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磊
联系方式:18724188516
注册时间:2000-04-27
公司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世茂广场商业外街6、SOHO3、SOHO4-2-1718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估算及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所列范围经营);工程监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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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付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3民终5421号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矿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张德付、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贾汪城投公司)、徐州市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贾汪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矿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卓、被上诉人张德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被上诉人贾汪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振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老矿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张德付、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承担。事实与理由:老矿办与张德付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未与张德付签订过施工协议,不具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张德付系与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徐州贾汪光明小区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协议,后工程因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而停工。为此,光明小区安置户及施工队因上房和工程款问题不断向上级反映,区政府为妥善解决光明小区拆迁遗留问题,专门成立办公室,由区住建局、区城投公司与施工队协商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签订施工补充协议,恢复施工。在处理该问题上,老矿办从未向施工队支付任何款项,因所涉工程位于老矿办辖区,老矿办只是协调地方关系。为妥善解决问题,老矿办出具了承诺书,目的系帮助协调各方,并非承诺给付工程款。且该承诺书是附条件的承诺,只有未开发土地被收回重新拍卖,资金到位后才能优先保证给付偿还。因土地被区政府收回,老矿办无权进行拍卖,也从未收到土地出让金,故老矿办没有给付义务。区政府已将光明小区遗留问题打包交给区城投公司处理,所有遗留问题均由城投公司解决。 被上诉人张德付辩称:老矿办出具承诺时张德付的工程量是确定的,承诺书载明的金额与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基本一致,老矿办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承诺书所载明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老矿办应当支付款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老矿办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贾汪区住建局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贾汪区住建局与张德付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向张德付支付款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老矿办对贾汪区住建局的上诉。 被上诉人贾汪城投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德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街道办支付工程款36.363278万元;2.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鉴定费由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27日,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徐州贾汪光明小区项目部(甲方,以下简称腾威公司项目部)与张德付(乙方)签订《主体钢筋班组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张德付承包腾威公司项目部的工程,工程范围是光明小区的1#、2#、3#楼内主体中所有的施工图范围内、工程图纸变更、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地下室钢板止水带安装上属于钢筋分项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和施工工序及电渣压力焊工作;多层钢筋制作绑扎综合单价按国家规定结算面积37元/㎡计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张德付进场施工,至工程已完成大半时,因开发商飞腾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而停工。 2013年2月6日,老矿办向张德付出具《承诺书》,载明至2013年2月6日止,腾威公司项目部尚欠张德付工程款及项目保证金等款约38万元(具体数额以建设方、承包方及开发方结算为准);根据飞腾公司及腾威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贾汪区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小组的工作方案,现对张德付的资金给予承诺,在区政府按照合法程序将徐州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开发地块给予收回并重新拍卖和土地出让金到位后,将优先保证给予偿还等内容。老矿办在承诺方处盖章,贾汪区住建局在鉴证方处盖章。因有以上承诺,张德付将支模工程的扫尾工程施工完毕。后多次向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街道办索要工程款未果,引发本次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街道办不认可张德付提供的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张德付遂申请对其施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苏中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鉴定,张德付施工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合计为31503.94平方米。张德付支出鉴定费4976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承诺书中提到的未开发地块已被政府收回并重新拍卖,该地块建设的工程项目为城市之心小区,该小区的一期房产已交房,二期正在建设中。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街道办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举证证明其支付工程款数额,张德付自认其自2011年至今共计收到工程款80.20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德付无施工资质,其与腾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张德付施工的涉案工程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张德付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工程款。 关于贾汪城投公司、贾汪区住建局××××街道办对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承担问题。张德付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贾汪城投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贾汪城投公司亦予以否认,故张德付要求贾汪城投公司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土资发[2010]34号文第四条中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老矿办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欠付张德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并承诺将飞腾公司的未开发土地收回拍卖,土地出让金到位后优先给予偿还。因该土地拍卖已超过一年,付款条件已成就,故老矿办应按承诺书约定向张德付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老矿办辩称其只是属地单位,无权拍卖土地,也没有收到土地出让金,工程款应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老矿办在签订承诺书时对其抗辩观点是明知的,但其仍向张德付出具了承诺书,其作为政府部门应信守承诺,并履行承诺,故对老矿办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贾汪区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单位在承诺书中仅是鉴证方,其对张德付没有付款义务,故贾汪区住建局在本案中不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 关于张德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工程量的鉴定结论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张德付施工的工程款总额计算为31503.94平方米×37元/平方米=116.564578万元。扣除张德付自认已收到的工程款80.2013万元,老矿办还需支付36.363278万元。张德付诉请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德付工程款36.363278万元及利息(以36.363278万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张德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4元,由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单德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昱莹
判决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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