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与周立春、周宗英、梅兰方、梅龙飞、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鄂05民终198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11-23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对上诉人徐宏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与被上诉人周立春、周宗英、梅兰方、梅龙飞、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5民终198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7)鄂05民终1980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徐宏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补正为“上诉人徐宏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杨昊
审判员王瑞菊
审判员肖小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皮慧
书记员熊芳园
判决日期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