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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樊崇
联系方式:0377-61638666
注册时间:2005-03-28
公司地址:河南省内乡县工业园区
简介:
氧化锌避雷器及在线监测仪、互感器、熔断器、合成绝缘子、真空断路器、组合电器、变压器及变压器台成套系列产品、箱式变电站、高压变频器、高低压开关柜、母线槽、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电缆附件、电缆分支箱、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配电箱、三相不平衡调压装置、电能质量治理装置、环网箱(箱式开闭所)、环网柜、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配电线路故障指示器、配电智能终端、电力自动化设备、智能电网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等电力设备产品及其软件的研发、设计、制造、组装、试验及销售服务;其它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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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谢丽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13民终6943号         判决日期:2018-12-26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4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借款纠纷并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部分劳动报酬,原审认定为争议款项为劳动报酬属事实认定错误。 谢丽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6月14日,原告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被告谢丽担任原告公司的工会主席及女工委员会主任。2008年6月19日,南阳市总工会下发宛工文【2008】65号《关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同意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的选举结果,并同意本届工会的任期五年。被告谢丽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因要求按照行政副职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不断找原告沟通协商,但一直未能解决。2013年4月,南阳市总工会向原告发出《关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待遇的函》:“你公司工会主席谢丽同志应该享受公司行政副职待遇,希望你公司着眼于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职工队伍稳定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企业长远发展的大局,予以落实。” 2013年8月21日,被告谢丽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借款金额10万元整,总经理徐学亭审批,财务贾娜会签,借款人谢丽签名。同日,原告通过万晓宇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62×××26的账户转账给被告谢丽中国建设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62×××10账户10万元。 2015年7月3日,被告谢丽以支付拖欠行政副职工资待遇工资等劳动争议将原告起诉至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宛劳仲案字〔2015〕8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被告谢丽的仲裁请求。谢丽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历经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13民终1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工会主席是依据《工会法》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谢丽主张工会主席有权享受行政副职待遇问题涉及工会和企业之间的行政关系问题,不是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处理并无不当,驳回谢丽的起诉。 2015年9月8日,原告将被告谢丽起诉至该院后,被告谢丽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申请,称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必须以另案劳动争议的裁判结果为依据。2015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该笔款项系原告支付拖欠被告作为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的部分劳动报酬,并非真实的借款。本案系劳动关系中履行内部手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邦耀 审判员张继强 审判员胡珊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玫夙
判决日期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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