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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游少俊
联系方式:0713-6392926
注册时间:2002-04-15
公司地址:武穴市明珠路185号
简介:
凭资质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及小修保养作业;商品水泥稳定土、商品沥青砼、商品水泥砼加工、销售;工程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及沥青制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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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太文、方秋香等与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1182民初3097号         判决日期:2018-12-26         法院: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太文、方秋香、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与被告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太文及其与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炳旺与被告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被告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赔偿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的亲属胡运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649873.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20时40分,胡运智在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班后骑电动摩托车回家,途经武穴市××镇工业新区马口医药产业园(以下简称“马口工业园”)园区内的水泥路面公路上(青竹山垸对面),因当天下雨,路上有泥巴,该路南是工业园区取土场,汽车装满黄土后上公路撒落路面上有十几平方米黄土覆盖面超过了公路中线,经过过往车辆碾压形成了黄土泥巴路障。胡运智骑电动车经过该路障时,人、车摔倒在地,致胡运智昏迷。胡运智被寻找的人发现后送到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2018年10月3日死亡。双方就胡运智死亡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运智的死亡是因为其驾驶两轮电动车不慎滑倒所致,与涉案道路不存在障碍原因;二、涉案道路虽然在两被告的所辖范围内,但是两被告并不是管理者,两被告对胡运智受伤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各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胡运智,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胡运智生前系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胡运智系胡太文与方秋香夫妇之子。胡运智与金某婚后先后生育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2015年11月20日,胡运智与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名员工。 2016年9月30日晚上,胡运智从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口新厂区下夜班,驾驶上海永久两轮电动车回家。胡运智驶离厂区后,在武穴市××镇马口工业园园区内道路上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20时40分,胡运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马口工业园园区内道路南侧车道,因路面上覆盖有运输车辆撒落的黄土,经雨天雨水淋湿,变成黄泥,胡运智途经此处,不慎被滑倒,造成胡运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事故。 武穴市马口工业园系由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设立并由武穴市××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业园区。马口工业园区内道路系由武穴市××镇工业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3月2日发包给武穴市诚信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13年4月1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款系由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支付的。 2017年10月16日,胡运智的近亲属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赔偿胡运智死亡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862188元。2018年4月8日,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以双方经协商一致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诉讼。 2018年10月23日,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再次诉至本院,要求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按责赔偿其亲属胡运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649873.70元,即赔偿胡运智的死亡赔偿金637780元、丧葬费27951元、被扶养人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杨三人的抚育费共计232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928391元中的70%。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法确认本案事发路面上的妨碍通行的黄土的遗撒行为人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159595.75元; 二、驳回原告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1774.50元,由原告胡太文、方秋香、金某、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扬负担774.50元,被告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饶国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红梅
判决日期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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