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京02执2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罗利明、聂正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190.42069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房产,因短期内无法变现,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尚有7190.420696万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罗利明、聂正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6)京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苏向京
合议庭
执行员张耀
执行员潘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玥
判决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