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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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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茂超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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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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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1与庞某2、庞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16557号         判决日期:2018-12-26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某1与被告庞某2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延长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后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被告庞某2、庞某3、庞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庞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庞某1继承被继承人胡正林、胡燕所遗上海市长宁区安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安龙路房产)。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胡正林与原告庞某1为原配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仅生育一女,即被继承人胡燕,无其他非婚生及收养子女。被继承人胡正林于2016年9月去世,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胡燕于2016年12月19日去世。安龙路房产系原告庞某1和被继承人胡正林、胡燕共同共有。原告作为安龙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庞某2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安龙路房产应当由原告庞某1一人继承。但是,庞某2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持怀疑态度。被告庞某2认为,原告继承安龙路房产只需去交易中心办理,无需来法院起诉。原告起诉之前未与庞某2沟通,致使庞某2莫名来院应诉,庞某2对原告的此种做法感到不悦。 被告庞某3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三被告在安龙路房产中既没登记也没户口,与安龙路房产无关。安龙路房产应该由原告一人继承。 被告庞某4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同意安龙路房产由原告一人继承。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胡正林与原告庞某1系原配夫妻关系,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未有特别约定。两人除生育被继承人胡燕外,无其他非婚生子女及收养子女。胡正林与胡燕分别于2016年9月1日和2016年12月19日先后去世,胡正林去世之时,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胡燕生前患有XXX疾病,其未曾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生活起居均由原告照顾。胡正林与胡燕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本案系争安龙路房产系通过市场买卖购得。购买后,安龙路房产所有人登记为胡燕、庞某1、胡正林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中,因被告庞某2拒绝与原告协商,致本案调解不成
判决结果
本市安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归原告庞某1所有及继承所有。被告庞某2、庞某3、庞某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原告庞某1办理上址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庞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耿志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欣
判决日期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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