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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374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博
联系方式:010-82688866
注册时间:2001-05-2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简介:
承包各类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所需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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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安与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民终9593号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兴安因与被上诉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工程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兴安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确认刘兴安于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改判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9789.9元以及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延时加班费337402.65元。事实和理由:刘兴安是在2012年经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招聘面试后,到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位于白俄罗斯的纸浆厂项目担任厨师,刘兴安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四达公司没有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兴安存在大量的加班情况,四达公司的合同里第18条明确写明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白俄罗斯纸浆厂项目负责人李某在QQ聊天记录里也认可存在加班的事实;刘兴安在白俄罗斯工作期间患有脑梗,在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已经停发刘兴安2016年9月工资、2016年7月和8月份每月只发放250美金的情况下,刘兴安如果不签署《协议书》就没钱无法回国,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存在胁迫的事实,该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工国际工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提交的2011年7月11日与四达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2012年11月6日刘兴安与四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5日刘兴安向四达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2015年11月6日刘兴安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工作内容及相关待遇确认书》,足以证明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刘兴安与四达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关于加班费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刘兴安提交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其加班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在与刘兴安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了协议书,刘兴安承诺不再向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在上述协议书签订过程中,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从未实施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刘兴安完全是出于自愿且积极主动签订了该协议。刘兴安也未对其属受迫签署或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 四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刘兴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刘兴安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2、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9789.9元;3、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延时加班费337402.65元;4、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报销款8800元(2016年7月15日差旅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6日起,刘兴安在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位于白俄罗斯的纸浆厂项目任厨师。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刘兴安的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及刘兴安主张的各项款项问题。 四达公司主张,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与刘兴安存在劳动关系,刘兴安被派遣至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工作。就此,四达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为证: 1、四达公司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间《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员工名单、费用表。 2、四达公司与刘兴安间《劳动合同书(派遣员工适用)》及附件一《乙方享受的服务内容》、附件二《〈劳务派遣协议〉中与乙方相关的内容》。劳动合同显示2012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合同期满时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期限自行延长,延长期限同合同期限,以此类推不再另行续订。 3、2015年11月5日辞职报告。显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要求于2015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落款显示刘兴安签字。 4、2015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显示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刘兴安被派往中工国际工程公司,2015年11月5日双方间解除劳动关系,落款显示刘兴安签字。 经庭审质证,刘兴安表示无法核实《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员工名单、费用表真实性;其余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确认《劳动合同》第一页乙方信息及第六页内容为本人填写,落款为本人签写,《劳动合同》附件为本人签写。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 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主张,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刘兴安为四达公司员工;确认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刘兴安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双方间已经签署解除协议确认双方再无纠纷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就此,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为证: 1、《劳务用工工作内容及相关待遇确认书》。显示甲方“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白俄40万吨纸浆厂现场项目部”,乙方“刘兴安”。约定“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与甲方以劳务方式建立用工关系,工作内容及待遇主要约定如下:一、工作岗位:成套工程九部白俄40万吨纸浆厂项目现场厨师。二、用工期间: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三、主要工作职责与要求:1、负责拟定项目现场的伙食计划;2、负责保持食堂和炊具清洁卫生,确保饮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的发生;3、项目现场每日三餐及工作加班餐、内部宴请的制作加工和服务;4、负责食堂餐饮相关的物资采购;5、负责现场食堂雇佣人员的管理;6、负责到访团组、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及白俄方有关人员的接待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待遇标准:1、基本劳务费500美元/月,岗位津贴250美元/月。2、绩效奖金500美元/月,根据乙方工作完成情况由项目部确认。3、出国津贴,每月1000美元……5、休假约定:在白俄工作满一年可享受24天假期,休假期间绩效奖金、出国津贴停发。如果回中国休假,甲方承担每年一人一次往返国际机票费……8、除以上待遇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内部规定的其他一切福利。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劳务用工关系,并取消打工卡及落地签证:1、工作期间被证明无法适应岗位要求……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及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务用工关系……”。落款显示“刘兴安11.6.2015年”手写字样。 2、《辞职报告》。显示“本人现因个人患病,向贵单位提出辞职,并申请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与项目部的劳务合同,请项目部协助办理后续相关事宜”。落款显示“刘兴安2016.9.30”手写字样。 3、《协议书》。显示甲方(用人单位)“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白俄40万吨纸浆厂现场项目部”,乙方(劳务人员)“刘兴安”。鉴于“1、乙方为甲方按照项目部所在国法律在当地招用的劳务人员;2、乙方因个人有病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雇佣关系,甲方同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确认截止到2016年8月底,甲方一直按期支付劳务费。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将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甲方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总计27094美元和白俄当地医疗救助金1200白俄卢布……1)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明细如下:①白俄当地医疗救助款(1200当地币);②合同期内劳务费及疾病休假工资补差844美元;③在白俄纸浆厂项目现场工作将近4年,经济补偿金9000美元(2250*4);④患病医疗补助费15750美元(2250*7);⑤医疗救助金1500美元。合计27094美元和白俄当地医疗救助金1200当地币。2)支付方式:白俄当地医疗救助金1200白俄卢布,按照白俄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后10月10日前支付;其他费用27094美元,签署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美元现金或支付当天汇率支付(期限内可以分批支付)。三、乙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及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等的支付金额和时间均无任何异议。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承诺不再依据项目部所在国的法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也不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五、本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协议达成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书共两页,首页显示有刘兴安签名及手印,末页显示有刘兴安签名及2016.10.8字样。 4、《协议书约定金额的签收单》及银行单据、现金报销单。其中,签收单列表显示有补偿金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折合人民币金额等内容。落款显示协议书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确认上述金额准确无误,并已全额按期收到”下方“乙方签收人”位置显示有“刘兴安2016.10.22”样手写内容。 经庭审质证,刘兴安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兴安确认业已收到协议书款项,但主张协议书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属于被迫签署,协议书中仅就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达成一致,不包括加班费及机票问题,签署时看了《协议书》的内容,签署《协议书》是为了取证。四达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 刘兴安主张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报销款等款项。 对于入职情况,刘兴安称其曾在俄罗斯和伊拉克做过厨师,本人在网上挂出了简历,中工国际工程公司的员工电话联系,通知其去白俄罗斯当厨师,每月税后工资8000元,有社保。 对于其主张的加班情况,刘兴安称:我是厨房负责人,厨房有厨子2名,我是厨师长,另一个是我的副手;帮厨2名,勤杂工6名。我负责做饭、采购等工作。纸浆厂吃饭的人有30人至210人不等。供应中餐(自助餐),午饭和晚饭两荤一素,每餐主食不少于三样。早上7:30开餐至8:30,中午12:00开餐至13:00,晚上17:30至18:30。我和另一个厨师每人负责一周的早饭;早上4:30准备早餐,8:30另一名厨师到了才可以下班;午休到10:00,和另一名厨师搭档做午饭,监督俄罗斯当地人打扫卫生,准备晚餐食材,工作到14:00;14:00下班后去买菜,16:30之前必须回来做晚餐,两个厨师一起做,到17:30,此后待命,监督俄罗斯当地人打扫卫生,20:30下班。 对于其主张的报销款问题,刘兴安称:2016年3月21日曾休假回国,至2016年4月18日返回白俄罗斯,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了此次差旅费。现要求的差旅费是此后发生的费用。具体而言,2016年5月左右曾因病回国治疗,2016年7月15日再次由单位订票、自己付款6800元购买了往返机票去往白俄罗斯,其中预定的返程航班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但2016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提前回国,故需要将2017年6月30日的回国机票改签,因此发生了改签费用,中工国际工程公司直接从协议约定款项中扣除了改签费用。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应该支付该部分机票钱及改签费。 为证明上述主张,刘兴安提交以下材料为证: 1、方某书面证言。刘兴安称方某书面证言可证明在职期间加班情况。书面证言显示“我是和刘兴安一起在中国中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起上班的厨师。我们在那上班时没有休过法定节假日和周末。早上五点起来做早餐,下午两点至三点半。空闲的时候还得去市场采购。晚上八点才能休息”。方某未到庭作证。 2、周某书面证言。刘兴安称周某书面证言可证明在职期间加班情况。书面证言显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派驻国外厨师长周某。已离职。在被派驻国外工作期间,没有周末休息日及加班补助。没有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加班补助。本人所述属实”。 3、2017年4月17日与刘某聊天记录。刘兴安主张聊天记录可证明劳动关系及入职情况。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间存有以下对话往来:刘兴安“你现在还在中工吗?你2012年招聘我的时候是在哪看见我的求职信息?”刘某“是人力发给我的简历。当时发了一堆。我去年就跳槽了”。刘兴安“是中工的人力吗?当时是人力谁给你发的啊”。刘某“不记得了,时间太久远了”。刘兴安“是伏某吗?”刘某“真记不得了”。刘兴安“是中工人力吗?要是我就问问他们。是九部还是中工的人力?”刘某“中工的人力。九部没有人力”。刘兴安“2012年11月初,你想想是哪个人力”。刘某“我真的想不起来了”。刘兴安“没有什么。只要我知道是哪个人力就行了。我再问问”。刘某“五年前的事了。我真的想不起来了。中工人力一共就那么几个人,你可以问一下人力”。刘兴安“是你去试我菜,好像就有人力的。不知道你记得不。是你找的饭店。知道是哪个人力就好问了。我信九部也有人力,或者四达的”。刘某“没有啊。人力就管发简历。不管后续的面试过程”。 4、与李某聊天记录。刘兴安主张聊天记录可证明加班事实,证明因病回国治疗后又于2016年7月15日返回白俄罗斯上班,经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6年10月24日回国。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间存有以下对话往来: (1)2016年6月23日。刘兴安“李总您好。明天就回国了感谢您的照顾。医师说血管评估和修复四至五天。康复一个月就好了。到时要好了。我会加倍工作回报您。要是不能工作我也再不会给公司带来麻烦的。祝公司项目早日圆满完成”。李某“旅途一切顺利。在北京住院安顿下来,可以与我联系”。刘兴安“好的,谢谢”。 (2)2016年6月25日。刘兴安“玉全医院”。李某“已入住医院啦。好好休息,倒一下时差。平安到达就好。周日下午去看您是否方便”。 (3)刘兴安“我一定不会给您丢脸的。你去北京也看了。我属于特轻那种。你看有好的这么快的吗?放心吧。您看怎么样”。李某“先回来试试吧”。刘兴安“不能胜任工作就是叫我去,我也不会干的”。李某“但你真的要给项目部写个保证书”。刘兴安“放心。只能比以前更好”。李某“因为真的担不起这个责任”。刘兴安“理解。我写”。 (4)2016年7月6日。刘兴安“就是公司给我买票。我不会去了不工作去做康复。那不是人做的事。请李总放心,我不会那样做人。不能胜任工作,你就是叫我在那,我也不会的。这是事业,不能开玩笑,放心吧。看我的表现”。 (5)2016年7月7日。李某“希望你先做康复。把身体调养好了再工作。这样对自己对家人是最好的”。刘兴安“没有事了。不会耽误工作的”。李某“CAxxx—FRxxJUL—PEKxxx,CAxxx—FRxxJUN—MSQxxx,汇这个账户(工商银行马某账户)就行。6800元。如果定单程票是5940元。请考量”。刘兴安“恩”。李某“可以和国内谢某联系”。刘兴安“谢谢”。李某“行程你如果确定了再和谢某联系吧。好好回家歇歇。如果可能做做理疗,促进血液循环”。 (6)2016年7月14日。刘兴安“李总好。明天的飞机。叫小某给我电话费别断了。明天下飞机用”。李某“明天有车去明斯克,可以接您到现场。如果当天到现场的话。” (7)2016年7月27日。刘兴安“李总好。好多了。在转明斯克一段时间就能上班了。这里药都是自己买的。药费给报些啊”。李某“到明斯克好好休养”。刘兴安“谢谢”。 (8)2016年9月27日。刘兴安“公司都是按21.5天发工资。再说节假日就春节和国庆有。国庆我就得到一个月的300。剩下法定节日没有。节日都是和超出八小时都是双倍的。你随便找个理由都行”。李某“抱歉,全现场的人员都是在日夜加班的”。刘兴安“我电脑拿去修了,回来我上我邮箱里找发给你。是的,不有病就不提了。再说这是我们公司规定的。劳动法知道还得罚款”。李某“公司加班加点的情况很多”。刘兴安“别为这住院费纠结了。你随便找个名称。我也不能多动脑子。是的,这是公司规定的。在法律不认啊。要不是国内能交保险,我也不会要的。我以后得长期吃药。你想想。没有保险以后不能工作的后果”。 (9)2016年10月7日。刘兴安“李总好。明天我两点去,您准备好了。一下办利索了吧”。李某“国内还没有评审完”。刘兴安“你催一下吧。要不带来不好影响就不怨我了”。李某“现在国内还没有上班呢”。刘兴安“明天就上班了。两点国内已经下班了。一天时间那”。李某“长假上班后很多事情的。我肯定会跟踪的”。 (10)2016年10月8日。刘兴安“上午好。你和郭总约一下吧。今天最后一次协商了。协商不成,带来不好的后果,就不怨气了”。 (11)2016年10月15日。李某“10月24日回国机票改票费为1800元。请尽快确认,目前回国票比较紧张,直到11月7日后才会比较好订,请知悉”。刘兴安“可以。机票得给我报了。改票费是你们的。一切都挺好了。别为这机票的事。吵吵就不好了”。李某“请您订行程吧”。刘兴安“我原先就和你说了。机票和那二百美金必须得给我。这是我最后底线了。在没有别的。出境了就和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了。24”。李某“24日回国,您身体能行吗?家里能安排好吗?”刘兴安“行程单下来。我好叫家人去北京接我或者叫家人给我买北京到哈尔滨机票。没事”。李某“康复刚完成,家里要安排一下吧。时间太过紧张,是否会太疲劳了”。刘兴安“关键是过了24号,就得月末以后了”。李某“好的。10月24日周一。国航回国航班。25日周二中午13:05预计到达北京。改票费为1800元人民币,您确定要将机票回程时间改为10月24日?” (12)2016年10月31日。刘兴安“领导好。不好意思。本来协议挺好的。我打算认了。没成想还叫我承担机票改签的钱。回国去机场。我搭车都不让。说车满员没有我坐的地方。叫我自己解决。既然这样,我必须得把2015.11.6至2016.10.8的公积金和五险一金的钱给我补上。周六日、节假日(除了春节和十一)超过八小时的加班钱给我。我去劳动仲裁了。我们有协议。协议内容更证实了这是属于劳动合同。仲裁的话,公司会受到罚款和社保追查的。想来想去,我还是告诉你们一声。我给你们两天时间商量。过了两天我去劳动仲裁。我问了仲裁,有这协议要告的节假日超过八小时加班费和五险一金有效。下面是我要的具体事项。给我今年的公积金和个人社保和法定节假日就行。超时上班就不要了”。 (13)2016年11月1日李某“得知已安全回国挺好。收到QQ留言。如果您置已经签署并履行的协议于不顾,执意仲裁,我们会整理相关材料参与应对”。刘兴安“原先我也说要法定节假日,周末,不要超过八小时。我也生气。周一走那天。坐公司车都不行。那天是雇的司机去机场”。李某“项目现场工作繁忙,如果需要回国的话我也会尽快安排的”。 6、与谢某聊天记录。刘兴安主张,聊天记录可证明2016年10月22日后双方沟通机票报销事宜,机票报销已经在审批过程中。聊天记录显示双方间存有以下对话往来: (1)2016年7月11日。刘兴安“钱汇了。看看哪天的机票吧。我好看火车票有没有”。谢某“7月15号的票。您看看您那边有问题吗?没问题我通知票服给您出票”。刘兴安“我现在去订票点看看,有票回话给你”。谢某“好的”。刘兴安“除了15号还有那天的”。谢某“李姐就说15号出发往返的”。刘兴安“没有火车票”。谢某“那我和李姐沟通下,看看重新订到哪天”。刘兴安“不用了。十五号的”。谢某“那我就让票服给您出15号的票了啊”。刘兴安“有去北京票了。出票告诉我一声,我十四号晚上到北京”。谢某“已通知票服。他们上班就会给你出票”。 (2)2016年10月22日。刘兴安“李总和你说了吧。机票钱周一给我报了吧。汇到工行”。 (3)2016年10月24日。谢某“李姐跟我说了。已经交去财务了。收到钱我会转给你的”。刘兴安“你帮我追一下,我看病用”。谢某“我已经和财务说了这个比较急。请他们尽快审批完付款”。 (4)2016年10月27日。谢某“前天不是已经跟您说了嘛,报销已经通过审批,我把所有的报销材料都已经交去财务。财务给了钱我就会转给你。财务现在没给我钱”。 (5)2016年10月31日。刘兴安“你好,报了吗?”谢某“没收到钱。收到钱我会第一时间给你的”。 7、银行明细及2015年、2016年现金报销单。刘兴安主张,银行明细、现金报销单可证明工资发放问题。其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工资由四达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工资由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与四达公司共同支付,其中四达公司支付基本工资,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岗位工资;此后,工资均由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 经庭审质证,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对方某书面证言、周某书面证言、2017年4月17日刘某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刘兴安所述工资支付情况无异议。对于加班问题,中工国际工程公司称,刘兴安并无证据证明存有加班;且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一日三餐,考虑工作岗位性质,公司已经支付岗位津贴;另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确认再无争议,即个人放弃其余权益主张。对于报销问题,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每年负担一次往返机票费用,已经为刘兴安报销了2016年3月21日的往返差旅费,因此无需再行支付差旅费。另,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并未扣除改签费。四达公司对银行明细真实性认可,对刘兴安所述工资支付情况无异议,对其余证据材料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刘兴安表示无法就报销问题进一步举证,解释称,仲裁阶段申请要求“差旅费6800元”,诉讼阶段要求“差旅费8800元”是因为仲裁时忘了改签费。 再查,三方均无异议的社保显示,经查询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缴费记录,四达公司为刘兴安缴纳有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其余期间刘兴安无社保缴费记录。 最后,就本案仲裁情况。刘兴安曾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延时加班工资及2016年7月15日差旅费报销款6800元。该委审理后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615号裁决书,裁决确认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兴安其余仲裁申请请求。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同意该仲裁裁决结果,未起诉;刘兴安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起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四达公司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刘兴安的用人单位认定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刘兴安虽主张2012年11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刘兴安认可真实性的、载有其本人签名的其与四达公司间《劳动合同书(派遣员工适用)》、2015年11月5日辞职报告、2015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5年11月6日《劳务用工工作内容及相关待遇确认书》、2016年9月30日《辞职报告》、2016年10月8日《协议书》,以上一系列证据均指向: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其与四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其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即,刘兴安所持主张与以上证据所反映客观情况不符,故在用人单位的认定问题上,法院难以采信刘兴安所持主张。进而,法院结合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四达公司的自述,认定: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刘兴安与四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刘兴安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鉴此,刘兴安诉请要求确认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难以支持。 对于刘兴安主张的各项款项。 针对加班工资。刘兴安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签订有《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承诺不再依据项目部所在国的法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也不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虽刘兴安主张《协议书》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属于被迫签署,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就此有效举证。再结合刘兴安与李某间聊天记录所载内容,双方间聊天记录的以下内容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2016年10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的背景情况。其中,2016年9月27日,刘兴安曾经向李某提出加班工资问题,并提出“再说这是我们公司规定的。劳动法知道还得罚款……别为这住院费纠结了,你随便找个名称”;2016年10月7日,刘兴安联系李某表示“明天我两点去,您准备好了。一下办利索了吧。你催一下吧,要不带来不好影响就不怨我了”;2016年10月8日,刘兴安联系李某表示“你和郭总约一下吧。今天最后一次协商了。协商不成,带来不好的后果,就不怨气了”。即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刘兴安一直持积极、主动态度且明确的向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提出了其本人的各项主张。再考虑到刘兴安自述在前往中工国际工程公司白俄罗斯项目前曾有海外工作经历,即刘兴安是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认知能力的经验丰富的劳动者,其足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赴白俄罗斯中工国际工程公司项目上任厨师所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薪资水平、薪资构成。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刘兴安所述《协议书》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采信。鉴此,在双方签订有《协议书》并实际履行完毕后,刘兴安再行要求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院难以支持。 针对差旅费报销款。其一、据双方均无异议的2016年10月15日刘兴安与李某聊天记录,针对刘兴安提出的“机票得给我报了。改票费是你们的”,双方对话过程中李某并未表示拒绝,而是径行回复“请您订行程吧”。即以上双方聊天记录显示,面对刘兴安提出的机票及改签费主张,李某明知但并未予以拒绝。李某的该种答复即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对于机票报销及改签费负担的默认态度。其二、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刘兴安与谢某聊天记录,2016年10月在刘兴安提出“李总和你说了吧。机票钱周一给我报了吧。汇到工行”的情况下,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员工先后在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27日表示“李姐跟我说了。已经交去财务了。收到钱我会转给你的”、“我已经和财务说了这个比较急。请他们尽快审批完付款”、“报销已经通过审批,我把所有的报销材料都已经交去财务。财务给了钱我就会转给你。财务现在没给我钱”。据上,谢某的回复亦充分说明,2016年10月刘兴安的机票费用业已通过报销审核,处于等待财务付款阶段。据上,据刘兴安提交的、中工国际工程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以上聊天记录所涉内容,法院认为刘兴安要求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支付机票6800元并无不当。至于改签费用,刘兴安虽主张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在协议书补偿款中扣除了改签费,但并未就此举证,且中工国际工程公司所提交的《协议书》付款单据、《协议书约定金额的签收单》均显示刘兴安业已签字确认足额收到了《协议书》约定款项。故在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主张并未扣款的情况下,刘兴安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法院对刘兴安主张的改签费部分难以支持。 最后,法院需要指出,据聊天记录所反映情况,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缘起部分可归责于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后,中工国际工程公司在刘兴安回国一事上对于部分细节问题的处理可能有欠人文关怀。望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以本案为戒,依法用工,合理用工,为构建和维护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尽到相应的企业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间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与刘兴安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中工国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兴安支付差旅费报销款六千八百元;三、驳回刘兴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刘兴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悦 审判员朱华 审判员王某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志燕
判决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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