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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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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万华
联系方式:64051979
注册时间:2018-08-24
公司地址:零陵路899号飞洲国际大厦616-617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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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琼等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民初184号         判决日期:2018-12-2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长明、詹慕、顾全等与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艾长明、詹慕、顾全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科云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中科云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艾长明、詹慕、顾全等作为投资者,因中科云网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中科云网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艾长明、詹慕、顾全等赔偿。艾长明、詹慕、顾全等购买证券的时间在中科云网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损失因果关系,对于艾长明、詹慕、顾全等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家华 审判员常洁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梁睿 审判员董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习亚伟 书记员朱敏
判决日期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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