䔐山市丰南区恒达特钢厂与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981民初2994号
判决日期:2017-11-22
法院: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达特钢厂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恒达特钢厂撤回对被告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4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毕丽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娜娜
判决日期
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