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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平
联系方式:0572-2208888
注册时间:2007-07-11
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路138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特种环保型过滤机的生产(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服务、成果转让;垃圾综合处置技术的研发、服务、推广、成果转让;煤炭、氢氧化钙、活性炭的批发;生活垃圾(除危险废弃物)焚烧发电,垃圾处理及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污泥废弃物、粪便的收集、运输及处置,废弃食用油脂(除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运输及处理,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和发电设备制造、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浙0502财保276号         判决日期:2017-11-22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人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芪
判决日期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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