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浙0502财保276号
判决日期:2017-11-22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人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芪
判决日期
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