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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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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宗成、张海平等与冯德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1727民初3213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宗成、张海平、张怀强、张效义与被告冯德军、邵九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成、张海平、张怀强、张效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德军、邵九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宗成、张海平、张怀强、张效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2017年租金4406.70元及2018年租金19630元,合计2403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给付2018年租金1963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7日原告张宗成、张海平、张怀强、张效义和张善良(已去世)就土地租赁事宜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土地面积、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等事项。根据合同约定,二被告应于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尚欠2018年租金,至今未清,故原告提起诉讼。 冯德军未作答辩。 邵九点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四人及张善良(已去世)为同一村民小组村民,五人土地相邻,共计15.1亩。被告冯德军、邵九点为同村村民,二被告共同租赁原告四人及张善良的土地种植果木树。2014年11月17日原告四人及张善良(甲方)就土地租赁事宜与被告冯德军、邵九点(乙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经双方协议(15.1亩)每亩(1300元)使用权十年,2014年—2024年,允许乙方在地皮上种植果木树,不准种其他作物,保持土地面积和原状,如果征用开发,土地所有权对甲方,地皮上的作物归乙方所有,如国家征地按乙方使用天数计算租金,剩余部分甲方退还乙方土地租金。乙方在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中途违约(国家征用土地除外),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十年租金,合同到期霜降前归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等人将涉案土地如约交付给了二被告,截至目前,二被告已将2017年前的租金给付了原告,尚欠2018年的租金19630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冯德军、邵九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宗成、张海平、张怀强、张效义土地租赁费19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宗成、张海平、张怀强、张效义负担55元,被告冯德军、邵九点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谷运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可
判决日期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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