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六师铝业有限公司、青岛裕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兵06执异6号
判决日期:2017-09-18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新疆农六师铝业公司与青岛创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青岛裕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裕华公司称,2016年6月23日,青岛创佳公司将其名下证号为胶国用2011第11-21号的土地上南侧的两栋车间抵押给了案外人。并到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你院对该车间的强制执行行为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终止执行行为。即使你院强制执行该车间,案外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青岛裕华公司同时提交了青工商胶州抵登字2016第003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7日,新疆农六师铝业公司与青岛创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青岛创佳公司诉至我院。2015年4月23日,新疆农六师铝业公司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次日我院作出(2015)兵六民二初字003-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10日31日,查封了青岛创佳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西端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4月30日,我院作出(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青岛创佳公司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新疆农六师铝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青岛创佳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西端(胶西镇西外环路以西,香港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胶国用2011第11-21号,厂区内共有生产用钢架结构的厂房4栋,共计7914平方米,另有辅助性房屋442.2平方米。上述厂房和辅助性房屋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2016年之后该厂处于停产状态。2016年8月1日,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四栋厂房和辅助性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2016)兵06执6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西端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产权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青岛裕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朱世平
审判员何代江
审判员刘新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彦惠
判决日期
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