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琥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川0107执3662号
判决日期:2017-12-19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甘孜州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琥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孜州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9213.7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苏建
执行员张绍忠
执行员万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欣
判决日期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