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 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辉明
联系方式:020-87013966
注册时间:2001-07-25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186号首层
简介:
烟草制品批发;呼叫中心;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
展开
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5990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广州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草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棣,被告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白云区天元大厦第三层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6年10月26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编号为穗房合字××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许可证号为穗房预字第××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黄石路南侧地段的天元大厦第三层房产,建筑面积为1423.5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080元,总金额为8482902元。买受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出卖人4580767元,出卖人承诺将该款全部用于清偿抵押本合同商品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办理涂销抵押手续,买受人自收到本合同商品房的涂销抵押登记证明并将本合同予以登记鉴定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出卖人3477990元,买受人收到房产证之日一次性给付出卖人424145元;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处理。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购房款合计8058757元。2007年3月10日,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2009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促请办理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函》,根据合同约定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即2008年3月10日前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原告,期限已过,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2014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办理贵司天元大厦物业房产证的函》,称被告因解决规划及确权相关问题,导致原告天元大厦物业迟延办理房地产权证,现房管局同意办理该物业的房地产权证,需缴纳相关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合计150030.5元,并告知了具体缴交金额及方式,无规定具体时间。2014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推延缴纳办理白云分局办公楼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函》,确认收到被告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办理贵司天元大厦物业房产证的函》,由于原告2014年度预算未有编制该项费用,因此无法支出上述费用,建议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缴纳契税、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款项推迟至2015年1月缴纳。2015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退换发票的函》,根据广州市测绘所出具该铺的实测面积(即办产权证面积)为98.4901平方米,比原合同面积减少了53.48平方米,被告需按原合同单价退还该部分面积的房款给原告。由于该铺房款额进行了调整,在办理该铺房产证之前,被告需向原告收回该铺原开具的发票原件到地税局办理补录冲红手续,完成后被告即重开该铺调整后的正确房款发票给原告,以便办理该铺缴交契税及产权证相关手续。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部门2012年2月21日出具的房地产分户图证实,天元大厦第三层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464.7031平方米,比原合同面积增加了41.18平方米。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的管理人。2017年2月10日,被告管理人向原告发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尚欠被告的购房尾款1090000元(含天元大厦首层2号房及第二、三层房产)。2017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对清偿债务要求提出异议及申报债权的复函》,认为原告支付购房尾款的法定前提是被告交付原告通过合同达成交易的标的房产权属证书,原告一直未收到该房产的产权证,支付尾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支付尾款;因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交易面积存在差额,经实际测算,原告实际需支付三层的房产购房尾款合计应为887986.61元,而非1090000元;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产证,被告应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共35468600元,申报应收债权。后原告与被告的管理人多次通过书面函件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进行确认,因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有争议,被告管理人只确认原告最终申报的7957000元债权金额中的2211953.43元(其中确认本案债权金额860724.0427元),其余部分不予确认,因此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认原告享有被告的债权数额。2018年6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17)粤0111民初1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为1205013.66元(包括无异议的债权860724.0427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信息公开,该中心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显示,涉案房屋预购人为原告,无合同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无查封信息。另外,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附注中有天元大厦申请转移的商品房过户记录。以上事实也经(2017)粤0111民初15220号民事判决查实,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符合办理过户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条件。综上所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涉案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被告已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多年,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条件,原告据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白云区天元大厦第三层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在没有其他障碍的情况下,被告同意协助办证。但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房款转帐凭证予以佐证付款,同时应当给付尚未付清的房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民事判决书、民事决定书、生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函件、房地产分户图、答复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1民初152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06年10月26日,被告(出卖人)与原告(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穗房预字第××号,买受人所购的预售商品房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黄石路南侧地段的天元大厦第三层,建筑面积1423.5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7080元,总金额8482902元;买受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出卖人4580767元,出卖人承诺将该款全部专项用于清偿抵押本合同商品房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并办理涂销抵押手续,买受人自收到本合同商品房的涂销抵押登记证明并将本合同予以登记鉴定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出卖人3477990元,买受人收到房产证之日一次性给付出卖人424145元;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合计8058757元,被告开具发票。2007年3月10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原告使用,但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 2009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促请办理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函》,根据合同约定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即2008年3月10日前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原告,期限已过,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2014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办理贵司天元大厦物业房地产证的函》,对因解决规划及确权相关问题,导致物业延迟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此深表歉意,现房管局同意办理贵司天元大厦物业的房地产权证,需缴纳相关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合计150030.5元,明确具体缴交金额及方式,无规定具体时间。2014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推延缴纳办理白云分局办公楼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函》,确认收到被告2014年5月1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贵司天元大厦物业房产证的函》,由于原告2014年度预算未有编制该项费用,因此无法支出上述费用,建议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缴纳契税、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款项推迟至2015年1月缴纳。2015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退换发票的函》,就天元大厦首层2号商铺,广州市测绘所出具该铺的实测面积(即办房产证面积)为98.4901平方米,比原合同面积减少了53.48平方米,被告需按原合同单价归还该部分面积房款给原告,由于该铺房款额进行了调整,在办理该铺房产证之前,须向原告收回该铺原开具的发票原件到地税局办理补录冲红手续,完成后重开该铺调整后的正确房款发票给原告,以便办理该铺缴交契税及产权证相关手续。 原告出具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房地产分户图,证实涉案房屋坐落于黄石××路××房,实测建筑面积为1464.7031平方米,比原合同建筑面积增加了41.18平方米,原告确认要求办证房屋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房。 被告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12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破7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破7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负责人罗国林。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及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6日函复广州市白云区天元大厦三层全层单元以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名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暂未查到办理转移登记记录及查封、抵押信息。 另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1198.15平方米,房价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房地产分户图载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1225.5623平方米。 诉讼期间,原告确认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价款为8482902元,按实测套内面积计算价款为8676981.084元,已付款8058757元,余款618224.084元尚未支付,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并要求协助原告办证同时由原告支付余款,原告表示同意但表示由于款项做计划划拨需要延长给付时间。双方同意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告同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涉案房屋余款618224.08元,双方同意余款的给付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天元大厦第三层房产(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56号301房)的不动产权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原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购房余款618224.08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陶向军 人民陪审员龙展鹏 人民陪审员廖焕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萍军
判决日期
2018-12-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