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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
联系方式:0573-82097146
注册时间:2001-02-02
公司地址:嘉兴经济开发区大华城市花园C9幢办公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人防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项目工程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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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浙04执22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9-18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嘉仲字第0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监理费6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2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仲裁费用1359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8835.9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变价。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法律文书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或变卖款652426.91元。该院因尚在确定财产变价款的优先受偿债权数额和普通债权清偿顺位中,故上述款项尚未扣划至本院。 4、本院于2017年8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法律文书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实施的主要节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中的受偿额为零,其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金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金侃
判决日期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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