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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信扬
联系方式:0898-65331536
注册时间:2002-12-02
公司地址:海口市海府路168号金鹿大厦三楼北面办公室301-302
简介:
电梯设备,空调设备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装饰工程,装饰材料销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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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与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琼9003民初4448号         判决日期:2018-07-31         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安装费140000元及其违约金7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亚澜湾”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亚澜湾(一期、二期)22台永日牌GSM-P1050-C0105型号电梯的安装及调试工作、亚澜湾一期安装费总价为668000元,亚澜湾二期安装总价为581000元,合计1249000元。合同付款方式为:1、被告应于双方商定进场安装日期前3天,向原告支付安装批次电梯合同总额的50%,原告收到此款后开始进行安装跟踪工作,并在工地具备安装条件下进场安装;2、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原告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被告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按时付款,如被告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再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是,则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但最多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电梯安装服务,被告却未能按依约支付安装款,截止2016年5月,被告尚未支付合同安装费466000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委托律师出函告知被告依约付款,被告回函承诺分歧支付,答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安装费466000元,但被告在支付了326000元安装费后,就停止履约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安装费140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直拖欠电梯安装调试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讨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欠款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经核对证据原件,并结合审理查清的事实,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亚澜湾”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亚澜湾(一期、二期)22台永日牌GSM-P1050-C0105型号电梯的安装及调试工作,一期安装费总价为668000元,二期安装总价为581000元,合计1249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被告应于双方商定进场安装日期前3天,向原告支付安装批次电梯合同总额的50%,原告收到此款后开始进行安装跟踪工作,并在工地具备安装条件下进场安装;2、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原告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为: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按时付款,如被告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再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是,则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七,但最多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电梯安装服务。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催款律师函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合同履行至今,我公司尚欠贵公司尾款466000元,在此之前我公司也收到贵公司的催款律师函。由于我公司受到政府方面的原因导致项目剩余资产被停止销售,公司资金紧张导致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承诺分期支付贵公司的款项。具体分期付款计划为:2016年7月至10月每月的20日各付款100000元,2016年11月20日付款66000元,共计付款466000元。2016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催款律师函的回复的意见》,对被告提出的分期付款的要求没有意见,但对付款的期限提出异议,要求付款的时间为:2016年7月至10月每月的15日各付款100000元,2016年11月15日付款66000元,共计付款466000元。 庭上,原告认可被告已按还款计划支付欠款至2016年9月15日,2016年10月份只支付了20000元,共支付了326000元。至此,被告就停止履约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14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0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 如果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剑
判决日期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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