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全、克拉玛依市新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新02民终199号
判决日期:2017-11-20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新全、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新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克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克支公司)、熊国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乌支公司)、冯正新、高兴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奎屯支公司)、高辉、李建成、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新全、新能公司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克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新全、新能公司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新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平,上诉人新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涌、拜金良与被上诉人采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华,高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锋,高兴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克市分公司、阳光财险克支公司、平安财险乌支公司、人保财险奎屯支公司、熊国英、冯正新、李建成、郭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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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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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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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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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