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京0101执7104号
判决日期:2017-12-18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希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马佩茹、武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8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希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佩茹、武卫给付人民币95.412063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马佩茹、武卫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卫名下位于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号楼×单元×的房产,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佩茹、武卫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号×幢×层的房产;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卫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与他案案款相互折抵,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折抵后的案款人民币447858.63元,并暂不要求处置上述已查封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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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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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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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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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