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与殷祥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621执3200号
判决日期:2018-06-29
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以下简称安置房公司)申请执行殷祥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3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殷祥国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其占用的海安县韩洋花苑(原三角花苑)B区22幢22号车库返还给原告安置房公司;安置房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安置给被告殷祥国的位于海安县韩洋花苑(原三角花苑)B区22幢20号车棚交付给被告殷祥国,案件受理费65元由安置房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置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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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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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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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