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细娥、毛雄辉等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0281民初5250号
判决日期:2018-12-23
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细娥、毛雄辉、毛再娇与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大冶市交通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细娥、毛雄辉、毛再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彬、朱一凡,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蒙蒙,被告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淑月,被告大冶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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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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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