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荣林、徐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509执恢817号
判决日期:2017-12-15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荣林、徐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吴民二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荣林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529.66元、利息3332.3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10529.66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徐美珍对被告吴荣林归还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787元,其它诉讼费100元,两项合计3887元,由被告吴荣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吴荣林负担1500元,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徐美珍。原告及被告徐美珍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吴荣林、徐美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5546.70元,执行费4333.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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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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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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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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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