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苏州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509执恢818号
判决日期:2017-12-15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吴江商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徐惠民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借款本金85459.04元并偿付相应利、罚息(截止2012年3月28日止,利、罚息为49020.69元;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罚息,以本金85459.04元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元,由被告徐惠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徐惠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33.28元,执行费1776.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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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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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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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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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