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伟民等2049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闽0503行初81号
判决日期:2018-06-28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市洛江群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洛江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不服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江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依法向被告洛江区人社局、洛江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刘伟民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群英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群、张惠明、被告洛江区人社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晋彬、被告洛江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巧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伟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