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佑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内2923执252之七号
判决日期:2017-10-31
法院: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佑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佑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佑君2017年4月15日前给付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0万元,但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佑君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已对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协商抵顶部分债务,其余部分暂时无能力一次性给付只能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分期给付。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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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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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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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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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