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州市九龙沟红纸桃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121民初2302号
判决日期:2017-10-30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崇州市九龙沟红纸桃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九龙沟合作社)与被告四川蜀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西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堂五凤镇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九龙沟合作社依法申请对所施工项目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查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龙沟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成及赵军、蜀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文化旅游公司及金堂五凤镇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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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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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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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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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