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与东港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辽0681执保288号
判决日期:2018-12-21
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对被申请人通泰公司开发的东港市孤山镇“将军名府”小区在建工程中的9号楼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701室、703室、704室、705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903室、905室、1001室、1201室、1303室、1304室、1401室、1404室、1504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605室、1701室、1703室、1704室,12号楼202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402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公建(商铺)101铺、102铺、103铺、104铺、105铺、106铺、201铺、202铺、203铺、204铺,13号楼302室、303室、304室、403室、404室、501室、502室、503室、504室、601室、602室、603室中价值28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现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31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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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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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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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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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