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06执13709号
判决日期:2018-06-27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州市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43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款项3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2500元计,自2013年8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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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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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