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钉子粉煤灰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发电总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黔05民辖终93号
判决日期:2017-09-12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国家电投集团金元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发电总厂诉原审被告贵州金钉子粉煤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贵州金钉子粉煤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驳回贵州金钉子粉煤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贵州金钉子粉煤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公司住所地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且被上诉人起诉的标的9646916.67元无计算方式,涉嫌规避级别管辖。另,因本案涉及的《纳雍发电总厂粉煤灰综合利用总承包合同》已被《解除合同协议书》商定解除,双方也未约定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钟山区人民法院或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