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与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723民初6473号
判决日期:2017-12-13
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与被告连云港市兴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云公司)、高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俭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经营者张永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武、被告兴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成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咸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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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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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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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