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28号
判决日期:2017-10-27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款本金52205516.13元及利息、违约金125万元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和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曾超毅、曾佐桥应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曾氏宏大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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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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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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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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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