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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民政局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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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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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英与宁明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桂1422行初6号         判决日期:2018-06-26         法院:宁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桂英诉被告宁明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海军民政婚姻登记一案,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艳儒、被告宁明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黄爱、第三人张海军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明县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潘福生经本院传票传唤,因公务繁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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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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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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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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