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汪广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0828民初386号
判决日期:2017-12-12
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安徽夏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森建设公司”)与被告(原告)汪广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2月25日,被告(原告)汪广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活护理辅助器具费用数额(纸尿裤、尿垫、导尿包、卫生纸、开塞露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数额和更换周期(轮椅、拐杖、助动式截瘫支具)、康复治疗费数额进行鉴定,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移送鉴定,安徽华安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6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夏森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被告(原告)汪广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周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