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宋长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鲁0281执恢803号
判决日期:2017-10-26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长征、刘兆礼、李学森、青岛元平工贸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599号,执行标的593708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宋长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803号。2016年11月29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宋长征于2016年11月29日前付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53300元,余款58045.4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该公司自愿放弃其它余款的执行。至2017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宋长征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111345.4元。现被执行人宋长征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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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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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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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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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