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龙、蒋志国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鄂03刑终100号
判决日期:2017-10-24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成龙、蒋志国、蒋爽、崔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赵玉龙、孙洪超、王立春、张秀芬、丑国军、乔荣果、崔建文、靳雪超、程河山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鄂0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赵玉龙、孙洪超、王立春、乔荣果、程河山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瞿万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云飞主审,审判员张友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彬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程河山、赵玉龙、王立春,上诉人孙洪超及辩护人张玉军,上诉人乔荣果及其辩护人乔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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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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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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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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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