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朔州市煜申瑞德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晋0602执异50号
判决日期:2017-10-23
法院: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与朔州市煜申瑞德工贸有限公司、朔州市安达卓越工贸有限公司、刘剑青、范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晋06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冻结朔州市煜申瑞德工贸有限公司、朔州市安达卓越工贸有限公司、刘剑青、范阳的银行存款203999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之后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作出(2017)晋0602财保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冻结范阳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名园小区15号楼4单元702室房屋(朔房权证朔城区字第××号)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从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
后案外人王亮不服,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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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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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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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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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