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社、郭早爱与李宇、王浩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晋0522民初786号
判决日期:2017-10-23
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峰社、郭早爱与被告李宇、王浩宇、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峰社、郭早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民,被告王浩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郭社、李玉敏,被告李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孔丰,被告中煤财险沁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