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0781刑初640号
判决日期:2017-10-23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振强犯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盛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2017年6月26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7月26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鞠伟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何敬顺,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籍逢进,被告人张某某、张振强、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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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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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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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