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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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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德峰与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人赵清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吉0781行初32号         判决日期:2018-12-12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德峰诉被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扶余市交警大队)、第三人赵清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岳德峰、被告扶余市交警大队委托代理人施鹏宇、第三人赵清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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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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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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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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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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